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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学生的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2017/04/07 10:57:41 编辑: 美国 浏览次数:306 移动端

  近年来,法国在改善残疾儿童就学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入学的残疾儿童数量不断增加:2009年至2010年间有187490名残疾学生入学。

  2005年2月11日法律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权利。但是如果残疾儿童有需求,也可以以其它方式就学。这里的其它方式有:

  在普通班级就学,但是需要在校生活助理人员帮助或者需要特殊教育和居家护理服务单位(SESSAD)的帮助;

  无法在普通全日制班级就学的残疾儿童可在经过改造的班级就学[就学融合班级(CLIS)-一级,融合教学单位(UPI)-二级];

  由家长与相关机构共同决定让孩子接受特别教育[医学教育研究所(IME)、医学职业研究所(IMpro)、治疗、教育与教学研究所(ITEP)]: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可以在全日制特别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也可与普通学校教育交替进行。

  残疾儿童就学的特点有:要照顾到残疾人生活各方面的一种综合性和多学科性的思路;采取个性化的措施;帮助残疾儿童设计人生规划。残疾儿童的教育路径取决于其个性化的就学计划,该个性化就学计划也是残疾儿童综合补偿计划的一个部分,旨在尽最大可能促进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以便促进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残疾学生可以获得在校生活助理人员的帮助:现在有37300名残疾学生接受着11585名在校生活助理人员(AVS)的帮助,加上13099名在校生活雇员,这24600人组成的进行直接人道主义援助的队伍。 由家长、负责残疾儿童的一名或多名教师、一名主管教师以及有时会需要的负责社会医学帮助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就学跟踪团队负责促进残疾儿童个性化就学计划的实施。

  残疾学生的融合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不断发展接待残疾学生的能力、相关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帮扶。

  2006年大学开学后,要求各高等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学生帮扶救助机制,以便残疾学生能够完成学业。为此,各教育机构都应动员各自的资源和能力,建设教育支持措施和监护措施,调整教材和考试通过条件。它们也可以与提供相关服务的协会组织签署服务协议,比如就帮助听力缺陷的学生加强交流或者将文件誊写或转换为布莱叶盲文签署服务协议。

  2007年8月11日《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规定,大学校长有责任保证所有残疾人接受教育并能够借助无障碍设施进入校内相关场所;该法律还规定大学在进行残疾人设施改造前应征询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的意见。

  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支持各大学在加强残疾人接待机构建设方面的努力。高教部向由大学校长任命的这些接待机构的负责人提供他们在工作中所需的技术建议和信息。高教部还鼓励各大学开展帮扶残疾大学生并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的工作。 为帮助各高等教育机构,高教部为下列活动提供资金:

  根据学生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程度提供的个性化帮助措施;

  采购辅助残疾人学习所必需的器材设备;

  从2008年起,参与向永久性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资。

  大学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均应保证每年数量都在增加的残疾学生直到博士毕业前的需求。得益于新的“博士合同”机制,残疾学生可以边研究边学习,获得初步的职业经验,更好地为就业打好基础。

  残疾人就业扶助政策

  2007年,法国劳动年龄人口的5%(180万人)获得了正式的残疾认定,因此是残疾劳动者就业义务(OETH)的潜在权利享受者。 但是,2007年残疾人的就业率只有35%,即64.1万人,而一般人群的就业率达65%:

  在私有部门,有义务雇佣残疾劳动者的机构(雇佣20人及20人以上的机构)中,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8%,其中男性比例比女性高(男性3.2%,女性2.1%)。

  残疾职工的比例在没有雇佣残疾劳动者义务的小型机构中更低(2.3%)。

  从1987年起,公职部门和私有部门一样,都必需遵守残疾人就业义务,目前在公职部门的工作人员中残疾人占2.4%。

  一般而言,残疾人在就业和再就业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困难。长期失业的残疾人(失业时间大于两年)占比是全部失业者平均数字的两倍:前者是28%,后者是14%。

  但是,2005年2月11日法律强化了促进残疾人职业融合的各项机制。 首先,该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为促进残疾职工“获得或保留与其资质相适应的职位并在这个职位上工作或获得发展”而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需对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这些调整的合理性与用人单位所可能获得的残疾人扶助补贴挂钩。 其次,该法律鼓励与促进残疾劳动者职业融合和保留自己职位的措施有关的谈判。这些措施应通过该法律所规范的各组织和各企业之间的谈判来确定。

  残疾人就业支持机制要依靠以劳动促扶助的机构和服务单位(ESAT)。这些以劳动促扶助机构和服务单位(ESAT)是向劳动能力不到正常劳动者三分之一的成年残疾人提供专业性活动和社会医疗支持的社会医疗机构。 残疾人也可以在有保护企业 内工作。这些企业完全为残疾劳动者设立的承担社会福利任务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雇用劳动效率不足的残疾劳动者(生产职工的80%),其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SMIC)并且可以通过集体合同确定。有保护企业使得重度残疾人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从事某种获取工资的活动。

  在2008年的全国残疾事业大会上,法国总统推出了《全国残疾人就业公约》,该公约包括四大方针:发现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帮助他们更好地就业;促进就业供求信息的顺畅对接;改善对残疾人的培训;消除就业障碍。

  根据残疾等级向残疾人支付社会补助金

  2005年2月11日法律提出了由残疾人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和生活地点的原则。因此,残疾人在申请领取补偿补助金时应阐述其生活计划。补偿补助金的设立——该补助金用于人道主义扶助、技术扶助、住宅改造和/或车辆改造——和各个不同的促进提供上门服务发展的政府计划旨在鼓励残疾人选择居家。

  补助金主要类型有: 针对儿童:残疾儿童教育补助金(AEEH),用于支付人道主义扶助费用以及儿童残疾有关支出的家庭性补助金; 针对成人:成年残疾人补助金(AAH),这是国家出资的最低社会保障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有88.3万人领取该保障金,总额为61.47亿欧元)。 社会保障部门下有一个医疗-残疾保险基金分支部门,该分支部门向缴纳伤残保险金的因工致残残疾人提供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是一项替代性收入,旨在补偿职工因疾病或因工伤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盈利能力的工资损失。医疗-残疾保险基金分支也100%承担某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性的技术扶助设施费用(如轮椅、助听器等……)。 社保基金也向特别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照料行动和有医疗服务的机构内收容的成年残疾人的照料行动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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